湿地是农业灌溉及养殖业的载体
《辞海》中,伙伴是指共同参加某种组织或从事某种活动的人;2014年,伙伴成为湿地与农业关系的新称谓。今年是联合国国际农业家庭年,湿地公约选择了将湿地与农业作为世界湿地日的主题,口号为“湿地与农业:共同成长的伙伴”。
如今,全球大约有25亿农村人口直接依靠农、林、渔、猎生存。农业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载体,并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主要经济支持。湿地孕育了丰富的植物、动物和矿产品,并为人们提供食物和其他农业产品,对农业具有支持作用。但是,湿地在为农田提供灌溉水源的同时,自身规模却在不断缩减。如何找到一个最合理的方法平衡农业与湿地的关系,非常值得关注。
有人说,湿地是珍贵的自然资源,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,8亿亩湿地保护红线是维护基本生态平衡的“安全线”。也有人说,农业是第一产业,是我国13亿人口的饭碗,要坚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,决不能突破。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中,人们为自己的观点据理力争,坚守着各自的“底线”。湿地与农业,如同相伴而行的伙伴,时而相助,时而斗气。
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,坚持节约优先、保护优先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,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,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,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。
湿地,被誉为“地球之肾”,生态功能不言而喻。湿地对于净化水质、调节气候、涵养水源、降解污染物、保护生物多样性都起着重要作用。尤其在保护物种、维持生物多样性方面,湿地更是具有难以替代的生态价值。因此,保护湿地的同时,也是在发挥它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。
然而,我国的湿地仍未脱离“失地”的危险。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,与第一次调查同口径比较,湿地面积减少了339.63万公顷,减少率为8.82%。其中,自然湿地面积减少了337.62万公顷,减少率为9.33%。
在第三届中国湿地文化节暨东营国际湿地保护交流会上,生态专家用卫星影像图告诉我们,由于上游毁林开荒、下游围湖造田,洞庭湖正在萎缩。其实,我国南方平原湖区早在明清时代就受到人类有目的的垦殖。1949年后,随着人口压力和粮食压力的快速增加,南方平原湖区兴起了大规模的围湖造田运动。虽然围湖造田为粮食增产作出了历史性的重大贡献,但是湿地的过度围垦与开发,也引发了农业生态功能破坏等一系列严重问题。
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“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,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,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”,并就划定生态红线提出了明确要求。2013年,国家林业局启动生态红线保护行动,首次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,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。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《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》再次强调,严守耕地保护红线,划定永久基本农田,确保口粮绝对安全。
那么在人口众多、粮食压力巨大的我国,该如何解决湿地保护与粮食安全之间的矛盾?
如今,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对湿地与农业进行了大量系统的科学研究。美国湿地协会提出一项指标,农田周围按14∶1的比例配置湿地,即每14公顷农田,配置1公顷湿地。此配置模式已在美国和欧洲不少国家中广泛应用。
国家湿地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、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朱建国认为,湿地保护不能脱离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;湿地保护与农业发展不应相互对立;湿地保护应与民生问题相结合。我国《农业法》明确规定:“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”。显然,开垦湿地已被列入国家法律禁止的范围。但是,哪些湿地属于禁垦行列,目前国家法律尚未明确,有待未来立法予以完善。
朱建国认为,湿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条件和物质基础。从农业角度考虑,湿地可以通过净化和提供清洁水源,来保障农田灌溉和水产养殖的用水安全,进而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其“护卫”的作用。同时,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,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;保护生态也是当下国之大计,8亿亩湿地红线也不能逾越。协调二者间的和谐关系,需要湿地生态保护者与农业生产开发者们立足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”同一基点来共同面对。此外,在禁止或限制湿地开垦方面,可以通过废弃耕地或采矿迹地的复垦、农村土地整理和土地置换等方式,实现补充耕地,进而降低湿地开垦压力,保障湿地面积红线的目的。同时,在农业方面,也可以通过调整耕作方式、优化农田管理方式、培育高产新品种等方式,提高单位面积农产品产量,保障农产品总量供给,进而间接起到扩大耕地面积,降低湿地开垦压力,保障湿地红线的目的。
一直以来,湿地在提供清洁水源、发展种养殖生产、开展生态旅游等方面,都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。朱建国认为,湿地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,只要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农业发展间的和谐关系,就可以在湿地保护前提下,实现合理利用湿地和健康发展民生,构建美丽中国的目标。为此,国家应当积极推进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,以健全的制度来平衡和保障各相关利益方,特别是因保护湿地而利益受到损失的各个利益相关群体的权益关系;通过补偿机制,鼓励农业生产者发展环境友好型生态农业,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农业生产对湿地的污染和破坏。
在历史的进程中,我国在湿地与农业的和谐发展方面,一直有着很好的范例。例如,珠江三角洲等地的桑基鱼塘、果基鱼塘等种养模式,南方稻田中稻-渔、稻-鸭等立体生态种养殖模式,湖泊湿地渔业生产的放苗增殖模式,一些湿地自然保护区正在探索的核心区季节性保护管理模式等。我们希望,未来湿地与农业在成长中,成为更加紧密的伙伴,为我国生态和粮食安全提供坚实保障。